近日
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共二十一条
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有效期五年
主要内容如下
四川省建设工程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不断推进产业数字化,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施工现场管理的深度融合,推进我省“智慧工地”建设,助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标准、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四川省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建设智慧工地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五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相关技术标准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及采用BIM等新技术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协同管理,需增加相应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对于非招标工程,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
第六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具体费率标准详见附件2。
2.现场评价费
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自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核定、出具最终综合评价得分,由承包人自愿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并经测定费率后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增加费。
第七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规定标准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其取费基础为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或建安工程造价,税前建安工程造价(不含总价措施项目费)适用于按工程量清单(项目清单)计价的工程,建安工程造价适用于按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包干等以单位指标计价的工程。
招标人应在公布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项目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明确各单位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并要求投标人按此金额填报,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和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计算。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现场评价: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四川省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DBJ51/T196-2022)等规定,以及国家、省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并由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见附件3)中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最终综合评价得分。同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期间该工程承包人是否执行智慧工地标准、是否按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是否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是否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工地地面是否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等情况予以确认。
第十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费率的确定: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依据本办法附件2及本条第3款~第9款规定确定;
2.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费率
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费率依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核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最终综合评价得分、本办法附件2及本条第3款~第9款规定确定。具体计算方法为:
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为80分者,现场评价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的50%计取,80分以上每增加1分,其现场评价费费率在基本费费率的基础上增加2.5%,中间值采用插入法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即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5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80)×2.5%。
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为75~80分(不含80分)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现场评价费费率=基本费费率×30%+基本费费率×(最终综合评价得分-75)×1.5%。
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为70~75分(不含75分)者,不计取安全文明施工现场评价费。
最终综合评价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者,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临时设施基本费。
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经现场评价未达到智慧工地标准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各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92%计算。
4.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工程、装配式房屋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市政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施工费已包括施工现场安装和使用视频监控系统的费用,如未设置或经现场评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75%计算。
5.承包人采取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DBJ51/T231-2023)要求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环境保护费费率、文明施工费费率、临时设施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80%计算。
6.承包人未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安全施工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98%计算。
7.施工期间承包人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安全施工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60%计算。
8.施工现场工地地面应做硬化处理而未做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中的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应计费率的60%计算。
9.上述3~8款情形同时发生两项及以上时,相应费率的调整系数采用连乘的方式计算。
第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
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费率测定采取自愿的原则。工程竣工后,自愿申请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承包人持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测定。未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县(区、市)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测定由县(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2.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应依据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工作应在收到完整的测定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结算管理:
1.承包人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并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的,按《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计算;承包人未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仅计取基本费。
如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未核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最终评价得分,承包人无法向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构申请测定费率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依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对施工现场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情况进行检查和评分的结果和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中确认并说明原因,作为结算依据。
2.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未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也未单独进行现场评价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发包人直接发包的工程类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
3.对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该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测定的费率执行;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但该工程总承包人未测定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的,其安全文明施工费以该总承包工程类型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计取基本费。
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纳入总包工程现场评价范围的,总承包人收取相应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的40%。发包人在拨付专业工程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时,应将其中的40%直接拨付总承包人 。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编制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费率和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对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金额计列;对非招标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发包人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8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得低于基本费的6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依据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人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由总承包人统一管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人实施的,由分包人提出专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方案,报总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并由总承包人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督促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工程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工程监理人应当对发包人、承包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现行标准、规范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包人支付及承包人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核对工程结算时,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十九条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对本办法进行调整补充,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发承包双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存在争议的,可提请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四川建设发布